1.6 房地產代理條例(EAO)的歷史

1997年之前
沒有針對地產代理的法規。任何人只需取得商業登記證就可以開設地產代理公司。


1990年代初

許多地產代理從事不道德和非法行為,導致消費者委員會接到大量投訴。問題包括:

  • 未經買賣雙方同意同時代表雙方。
  • 未揭露從雙方收到的佣金。
  • 在出售物業時未透露自身的利益。
  • 提供虛假的物業資訊。
  • 未能保護客戶的利益或遵循客戶的指示。
  • 強迫客戶簽訂不公平的協議。
  • 提供低品質的服務。


政府的回應

由於公眾關注度的增加,政府在1993年11月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來調查房地產代理行業。
1994年8月,工作小組建議為地產代理建立一個執照制度,並設立一個獨立機構-地產代理監理局,負責監督這個制度。這些建議得到了廣泛支持,促成了新法的出台。
《地產代理條例》(EAO) 於1997年5月21日通過,監理署於1997年11月1日正式成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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