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97年之前
沒有針對地產代理的法規。任何人只需取得商業登記證就可以開設地產代理公司。
1990年代初
許多地產代理從事不道德和非法行為,導致消費者委員會接到大量投訴。問題包括:
政府的回應
由於公眾關注度的增加,政府在1993年11月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來調查房地產代理行業。
1994年8月,工作小組建議為地產代理建立一個執照制度,並設立一個獨立機構-地產代理監理局,負責監督這個制度。這些建議得到了廣泛支持,促成了新法的出台。
《地產代理條例》(EAO) 於1997年5月21日通過,監理署於1997年11月1日正式成立。